境内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发布日期:2019-01-02 11:09:42   浏览量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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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三)产品技术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或者主要性能要求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四)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按照YY0316《医疗器械风险分析》标准的要求编制。应当有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五个方面的分析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应当有主检人或者主检负责人、审核人签字。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
  
   (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注册受理前1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具体提交方式见本办法附件12);
  
    (九)医疗器械说明书;
  
    (十)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应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各项(上市批件、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申报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产品名称实质性内容相对应。若有商品名,应标注商品名。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5、申报资料受理后,企业不得自行补充申请,但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补充申请。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可从www.sfda.gov.cn下载;
    2)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是注册申请的重要资料之一,表内各项应符合填写说明要求。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1)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
    2)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3)在有效期内。
  3、产品技术报告
  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4、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5、产品标准
    1)标准文本,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编制说明(适用于注册产品标准);
    3)申报产品应包含在产品标准范围内;
    4)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
    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② 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③ 生产企业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1)应当有主检人或者主检负责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7、检测报告
    1)所检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本次注册申请范围内;
    2)检测类型应为注册检测或全性能国家监督抽查检测;
    3)原件;
    4)在有效期内(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7条)。
   注: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1)生产企业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进行临床试验;
  (2)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① 临床试验合同应有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实施者签字并盖章; 
    ② 临床试验方案应有伦理委员会、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实施者盖章;
     临床试验报告应有临床试验负责人及临床试验人员签字并由试验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9、医疗器械说明书
  应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省略说明书的,应由生产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若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
    2)在有效期内;
    3)体系涵盖申报产品。
  11、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所提交材料的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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