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1.境外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1)可以合法生产医疗器械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覆盖申报产品;
(2)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3)复印件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在有效期内。
2.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如是复印件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应为完整的公证件)。
(2)对于境外无需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产品需提供:
a.该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
b.在原产国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原产国(地区)注册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有)。
(4)在有效期内(如有)。
(5)证明文件中的产品名称、包装规格(如有)应与申报的产品相符。
(6)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7)当生产企业名称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如公司合并、收购等情况,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1)复印件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在有效期内(如有);
(3)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须包含申报产品;
(4)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5)当生产企业名称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如公司合并、收购等情况,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
4.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承诺书、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1)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
(2)申请人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登记证明或境内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代理人承诺书。
5.指定注册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承诺书、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1)指定注册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2)申请人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登记证明或境内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注册代理机构承诺书。
6.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声明中应列出所有申报资料的清单;
(2)原文声明由申请人出具;
(3)中文声明由代理人出具;
(4)声明中应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综述资料
1.产品的预期用途:
(1)产品的预期用途;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的背景情况;
(3)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产品描述:
(1)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
(2)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
(4)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说明。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1)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牛、羊源性的材料应当根据《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的规定予以说明;
(3)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
(4)对于以上情况采取的病毒灭活等保证安全的具体试验方法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1)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
(2)对该产品的评价。
5.其他:
(1)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
(2)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
(3)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4)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四)产品说明书
1.产品的原文说明书及完整翻译件;
2.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说明书格式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3.如在产品原包装内无原文说明书的,应由申请人出具说明文件,并由代理人按《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说明书;
4.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两份说明书文本一致性的声明。
(五)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六)注册检测报告
(七)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及质量标准(包括抗原、抗体及主要原料)的研究资料;
2.质控品、校准品(标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3.标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具体的溯源过程)。
(八)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描述(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指示系统等)及确定依据;
2.反应体系的组成;
3.被测样本的要求;
4.试剂用量;
5.体系的反应条件;
6.体系的有效性确定方法(校准、质控方法);
7.提供各种验证资料。
(九)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2.如申报注册产品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则需要提供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3.如注册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提供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4.分析性能评估应采用多批产品进行。
(十)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资料
1.确定参考值(参考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
2.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方法;
3.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
(十一)稳定性研究资料
1.稳定性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
2.稳定性研究的具体方法、过程;
3.必须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如有)的研究资料;
4.必要时提供加速破坏试验研究资料。
(十二)临床试验资料
1.境外临床试验资料。
2.境内临床试验资料,具体要求:
(1)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3家(含3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3)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疾控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4)临床试验协议:分别由临床试验机构及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5)临床试验方案:由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或代理人盖章、伦理委员会(牵头单位)盖章;
如该临床试验无需伦理委员会同意,应当由临床试验机构中的牵头单位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并签章。
(6)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封面应当包括:
a.进行临床试验产品的产品名称;
b.临床试验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
c.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或代理人盖章;
d.产品注册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
a.由临床试验机构的牵头单位或申请人(代理人)完成;
b.封面内容与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的封面内容相同。
(8)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试验结果、同时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9)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批号应当与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做检测时所用样品的批号一致,临床试验前的检测可以是申请人出具的出厂检测报告,也可以是申请人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0)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11)本部分所称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和/或临床试验机构中的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十三)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3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包装、标签样稿
(十五)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如有)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境外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