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

发布日期:2019-01-02 12:28:30   浏览量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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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
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
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
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
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
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
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
2)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
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
济利益联系。
  
  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参照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的方法;依据附件1自查表确定的
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及判定规则为:
  
┌────┬──────────┬───────────────┐
│产品类别│    重点考核项目    │            考核结论          │
├────┼──────────┼───────────────┤
│        │四.1、2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  │
│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
│   三   │五.1、3             │  判定为通过考核。            │
│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  │
│        │六 .1、2、3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
│        ├──────────┤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
│        │七.1、2、3、9、10   │                              │
│        ├──────────┤                              │
│   类   │八.1、2、6、7、8    │                              │
│        ├──────────┤                              │
│        │九.2、3、4、5       │                              │
├────┼──────────┼───────────────┤
│        │四.1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  │
│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   二   │五、1、3            │  判定为通过考核。            │
│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  │
│        │六.1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
│        ├──────────┤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
│        │七.1、2             │                              │
│        ├──────────┤                              │
│   类   │八.1、6、8          │                              │
│        ├──────────┤                              │
│        │九.2、3、4          │                              │
└────┴──────────┴───────────────┘
  
  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存在不合格项要如实陈述,对
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应作为“整改后复核”处理。
  
  第八条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以“考核报告”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
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考核报告”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体系自查,自查结果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的规定进
行记录、归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体系审查。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
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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