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控制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
求》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记录控制程序;
3.管理职责;
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
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检验控制程序;
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
10.数据统计与分析控制程序;
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4.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5.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16.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
要求进行补充:
1.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
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
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
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标识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
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
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7.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18.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记录;
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20.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
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22.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管理制度;
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
理制度。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
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
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2003(IDT ISO 14971:2000)《医疗器械 风
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第二十八条 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
的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应当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
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应当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
innerContent);
articleContainer.html(parsedDoc.body.innerHTML);
